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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最新丝路传说私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24-02-11 21:33:40 | 澳门太阳网城官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太阳集团app旧版下载太阳集团app新版下载苹果版ღღ✿,澳门太阳集团官网澳门商业ღღ✿。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ღღ✿,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ღღ✿、运输和进口ღღ✿、出口行为ღ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ღღ✿,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ღღ✿,制定本条例ღ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ღღ✿。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ღღ✿,第二类ღღ✿、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ღღ✿。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ღღ✿,由本条例附表列示ღღ✿。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ღღ✿,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ღღ✿、商务主管部门ღღ✿、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ღღ✿,报国务院批准ღღ✿。

  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ღღ✿,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ღღ✿,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ღღ✿,报国务院批准ღღ✿。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ღ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ღღ✿、商务主管部门ღღ✿、卫生主管部门ღღ✿、海关总署ღღ✿、价格主管部门ღღ✿、铁路主管部门ღღ✿、交通主管部门ღ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ღ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最新丝路传说私服ღღ✿,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ღ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ღ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ღღ✿,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ღღ✿。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太阳成集团ღ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ღღ✿、化学分子式和成分ღღ✿。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ღღ✿、运输和进口ღღ✿、出口ღღ✿,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ღღ✿,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ღღ✿,还应当遵守法律ღღ✿、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ღღ✿。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ღღ✿。但是ღღ✿,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ღღ✿。

  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ღღ✿、运输和进口ღღ✿、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ღღ✿,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ღღ✿。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ღღ✿。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ღღ✿。对举报属实的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ღღ✿。

  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ღ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ღ✿,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ღღ✿,取得生产许可证后ღღ✿,方可进行生产ღღ✿: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ღღ✿,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ღღ✿。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ღღ✿;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ღღ✿。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ღ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ღღ✿。对符合规定的ღღ✿,发给生产许可证ღღ✿,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ღღ✿;不予许可的ღღ✿,应当书面说明理由ღღ✿。

  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ღ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ღ✿,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ღღ✿,取得经营许可证后ღღ✿,方可进行经营ღღ✿: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ღღ✿,需要储存ღღ✿、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ღღ✿;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ღღ✿;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ღღ✿。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ღ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ღღ✿。对符合规定的ღღ✿,发给经营许可证ღღ✿,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ღღ✿;不予许可的ღღ✿,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最新丝路传说私服ღღ✿。

  第十一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ღღ✿、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ღღ✿,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ღღ✿。但是ღღ✿,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ღღ✿。

  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ღღ✿、经营许可的企业ღღ✿,应当凭生产ღღ✿、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ღღ✿。未经变更登记ღღ✿,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ღღ✿、经营ღღ✿。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ღღ✿、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ღ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ღღ✿;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ღღ✿,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ღღ✿。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ღღ✿、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ღღ✿,将生产的品种ღღ✿、数量等情况ღღ✿,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ღ✿。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ღღ✿,将经营的品种ღღ✿、数量ღღ✿、主要流向等情况ღღ✿,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ღ✿;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ღღ✿,将经营的品种ღღ✿、数量ღღ✿、主要流向等情况ღღ✿,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ღ✿。

  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ღღ✿,应当提交下列证件ღღ✿,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太阳成集团ღღ✿,取得购买许可证ღღ✿: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由所在地的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ღღ✿;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由所在地的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ღღ✿。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ღ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ღღ✿。对符合规定的ღღ✿,发给购买许可证ღღ✿;不予许可的ღღ✿,应当书面说明理由ღღ✿。

  第十六条持有麻醉药品ღღ✿、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ღღ✿。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ღღ✿、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ღღ✿、数量ღღ✿,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ღღ✿。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ღღ✿,无须备案ღღ✿。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ღღ✿,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ღღ✿。对委托代购的ღღ✿,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ღ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ღღ✿、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ღღ✿,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ღღ✿;发现可疑情况的ღღ✿,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ღღ✿。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ღ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ღღ✿、数量ღღ✿、日期ღღ✿、购买方等情况ღღ✿。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ღღ✿。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ღღ✿,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ღღ✿;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ღღ✿,应当建立使用台账ღღ✿,并保存2年备查ღღ✿。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ღღ✿;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ღღ✿。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ღღ✿,方可运输ღღ✿。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ღღ✿。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ღღ✿。

  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ღღ✿,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ღღ✿,货主是企业的ღღ✿,应当提交营业执照ღღ✿;货主是其他组织的ღღ✿,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ღღ✿;货主是个人的ღღ✿,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ღღ✿。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ღღ✿。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ღღ✿,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ღ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ღღ✿。对符合规定的ღღ✿,发给运输许可证ღღ✿;不予许可的ღღ✿,应当书面说明理由ღღ✿。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ღღ✿;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ღღ✿,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ღღ✿。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ღღ✿、数量ღღ✿、运入地ღღ✿、货主及收货人ღღ✿、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ღღ✿。

  第二十三条运输供教学ღ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ღღ✿、注射剂l.5万支以下ღღ✿,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ღღ✿,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ღღ✿。

  第二十四条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ღღ✿,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ღღ✿,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ღღ✿;不相符的ღღ✿,不得承运ღღ✿。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ღღ✿,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ღღ✿。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ღღ✿。

  第二十五条因治疗疾病需要ღღ✿,患者ღღ✿、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ღღ✿,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ღღ✿,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ღღ✿。

  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ღ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ღღ✿,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ღღ✿,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ღღ✿,方可从事进口ღღ✿、出口活动ღღ✿: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ღღ✿,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ღღ✿。

  第二十七条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ღღ✿、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ღ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ღღ✿,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ღღ✿。对符合规定的ღღ✿,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ღღ✿;不予许可的ღღ✿,应当书面说明理由ღღ✿。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ღღ✿,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ღღ✿。

  第二十八条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ღღ✿,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ღღ✿、出口ღღ✿。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ღღ✿、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ღ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ღღ✿,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ღღ✿、公布ღღ✿。

  对向毒品制造ღღ✿、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ღღ✿,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ღღ✿、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ღღ✿、公布ღღ✿。

  第三十条进口ღღ✿、出口或者过境ღღ✿、转运ღღ✿、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ღღ✿,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ღღ✿。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ღღ✿。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ღღ✿、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ღღ✿、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ღღ✿,适用前款规定ღღ✿。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最新丝路传说私服ღღ✿、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ღღ✿、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ღღ✿,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ღღ✿、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ღღ✿,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ღღ✿。

  第三十一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ღღ✿,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ღღ✿,并接受海关监管ღ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ღ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太阳成集团ღღ✿、商务主管部门ღღ✿、卫生主管部门ღღ✿、价格主管部门ღღ✿、铁路主管部门ღღ✿、交通主管部门ღ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ღ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ღღ✿,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ღღ✿,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ღღ✿、运输ღღ✿、价格以及进口ღღ✿、出口的监督检查ღღ✿;对非法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太阳成集团ღ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ღღ✿,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ღღ✿,依法予以查处ღღ✿。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ღღ✿,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最新丝路传说私服ღღ✿、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ღღ✿、记录有关情况ღღ✿、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ღღ✿;必要时ღღ✿,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ღღ✿。

  第三十三条对依法收缴ღღ✿、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ღღ✿,应当在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ღღ✿、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ღღ✿,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ღღ✿、回收ღღ✿,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ღღ✿,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ღღ✿。其中ღღ✿,对收缴ღღ✿、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ღღ✿,一律销毁ღღ✿。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ღღ✿、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ღღ✿,保管ღღ✿、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ღღ✿,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ღღ✿。

  第三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ღღ✿、被盗ღღ✿、被抢的ღღ✿,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ღღ✿,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太阳成集团ღღ✿、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ღღ✿。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ღღ✿,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ღ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ღღ✿。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ღ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ღღ✿、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ღღ✿。

  第三十六条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ღღ✿、运输或者进口ღღ✿、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ღღ✿,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ღღ✿、运输或者进口ღღ✿、出口情况ღღ✿;有条件的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ღღ✿、运输或者进口ღღ✿、出口单位ღღ✿,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ღღ✿,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ღღ✿。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ღღ✿,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ღღ✿、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ღღ✿、交流机制ღ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ღ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ღღ✿,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ღღ✿,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ღღ✿、变造最新丝路传说私服ღღ✿、失效的许可证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ღ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ღღ✿、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ღღ✿、工具ღღ✿,处非法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ღღ✿,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太阳成集团ღღ✿,按1万元罚款ღღ✿;有违法所得的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有营业执照的ღ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ღ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ღღ✿,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ღღ✿、运输或者进口ღღ✿、出口许可申请ღღ✿。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ღღ✿,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ღღ✿;有违法所得的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依照海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ღღ✿,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违反规定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ღღ✿;逾期整顿不合格的ღღ✿,吊销相应的许可证ღღ✿:

  (四)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ღღ✿、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ღღ✿、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ღღ✿;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太阳成集团ღღ✿,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ღღ✿;

  (八)生产ღღ✿、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ღღ✿、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ღღ✿。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ღღ✿,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ღღ✿,依照前款规定ღღ✿,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ღღ✿,并处罚款ღღ✿。

  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ღღ✿、数量ღღ✿、运入地ღღ✿、货主及收货人ღღ✿、承运人等情况不符ღ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ღღ✿,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ღღ✿,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ღღ✿,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ღღ✿,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ღღ✿。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ღღ✿、数量规定的ღღ✿,没收易制毒化学品ღღ✿,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四十二条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ღღ✿、运输或者进口ღღ✿、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ღღ✿,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太阳成集团ღ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ღღ✿、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ღღ✿,不依法受理备案ღღ✿,以及其他滥用职权ღღ✿、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行为的ღ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四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ღღ✿、运输和进口ღღ✿、出口许可证ღღ✿,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ღღ✿。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ღღ✿、经营ღღ✿、购买ღღ✿、运输或者进口ღღ✿、出口业务的ღ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ღ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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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ღღ✿、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ღ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ღ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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